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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察就是失职

1999-01-29 来源:光明日报 刘根生 我有话说

河南省委组织部推出了“干部失察追究制度”:一旦发现在选拔任用干部中,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的,或在干部考察中隐瞒、歪曲事实真相的,即给予通报批评;情节较重的,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。实施这项制度以来,河南省已有近百名领导干部因失察受到追究。

在安徽省,也有一批干部因失察受到处分。手持假招工、假学历、假党籍、假职称及假聘用干部手续的吴军等3人,到安徽省社科院去应聘搞“三产”。有关领导干部在对这3人考察期间又吃又拿,致使3人的“五假”问题未被揭露。此后,这3人正式调入省社科院,并担任了副处级职务或享受副处级待遇。经群众举报,3名“五假干部”现出原形,负有失察责任的3名厅级干部及9名处级干部分别受到撤职和留党察看等处分。

失察,可以说是干部考察中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,有报道说,某省108名受到撤职以上严重处分和判刑的领导干部中,就有17%的人是在提拔前违法的,但在任用考察时却没能考察出他们的问题。因为失察,有的人一边犯罪一边继续得到提拔。失察的原因不难列出一二三,其中之一就是,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没有真正建立起干部考察责任制。考察者只管反映情况,并不对考察结果负责,再加上种种私利驱使,失察也就难免了。

干部考察工作乃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。干部考察的质量如何,直接关系到什么人执掌政权,关系到我们各项事业的兴衰成败。因决策失误造成经济上的浪费是失职,因种种原因失察———没发现被考察者的问题以致错用了人也是失职。如果说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,那么失察就是最大的失职。失职就得承担责任,就得受到相应的处分。上述两地的做法,值得各地借鉴。

有时,失察也与这样的情况存在有关:知情者因害怕将来被考察对象打击报复而不敢讲真话,因“事不关己”有话也不说,因与被考察者关系不错而歪曲事实。但作为考察者,却不能用此开脱自己的责任。这至少说明,考察者没把工作做细。严格来讲,对这类失察也应适当追究。责任心是要靠责任制来保证的。有了严格的失察追究制度,考察者才能把工作做得更细些,不受表象所惑,及时发现问题。

建立和实施干部失察追究制,还能够抑制用人中的不正之风。一些心术不正的人想做官,便想方设法“密切联系领导”,“密切联系领导的领导”,或“密切联系领导的亲友”。他们的经验是,“提升在于活动”。有的人则干脆用金钱或财物贿赂领导干部,以达到当官的目的。而不少人居然靠这一套,达到了自己的目的。倘若有干部失察追究制,用人者就不得不掂量掂量自己乱用人的后果,打消替人谋官的念头。

“材之用,国之栋梁也。得之则安以荣,失之则亡以辱。”让我们确立起失察就是失职的观念,逐步建立和落实失察责任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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